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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魏从炳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家贺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从炳,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家贺,苏家勤,苏兆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18号原告:魏从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家贺,男,汉族,1956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苏家勤,男,汉族,1938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苏兆君,男,汉族,1942年3月28日,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后楼村后楼北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从炳诉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苏家贺、被告苏家勤、被告苏兆君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从炳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从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从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魏从炳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