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大连华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兴盛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兴盛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大连华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24号法定代表人:陈瑞兵,系公司经理。被告:大连兴盛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号。法定代表人:洪艺超,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兴盛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