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礼维国诉被告史长春、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维国,史长春,赵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88号原告礼维国,男,满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被告史长春,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被告赵海涛,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礼维国诉被告史长春、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礼维国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礼维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