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礼维国诉被告史长春、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维国,史长春,赵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88号原告礼维国,男,满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被告史长春,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被告赵海涛,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礼维国诉被告史长春、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礼维国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礼维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