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倪志庄与林运雷、徐淑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志庄,林运雷,徐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倪志庄。被执行人林运雷。被执行人徐淑琼。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倪志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倪志庄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