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一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左文军诉被与谢志国、张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军,谢志国,张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一初字第761号原告:左文军,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生,无职业,户籍地:德惠市,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谢志国,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秀红,女,197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文军诉被告谢志国、张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4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迟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徐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