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中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中刚。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0)乳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孙中刚在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午极信用社910020800010101922546,910020800010101684102账户的存款共计367.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