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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储飞、储韬、查振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储飞,储韬,查振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9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东部新城商务区,组织机构代码67758247-9。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亚,公司员工。被告:储飞,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储韬,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查振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储飞、储韬、查振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储飞、储韬、查振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