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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陶姣云与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陶姣云。被执行人黄健。申请执行人陶姣云与被执行人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陶姣云于2015年3月15日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即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黄健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陶姣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