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戚胜继与孙刚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胜继,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戚胜继,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中实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铁西宏光花园。被执行人孙刚,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宏光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胜继与被执行人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戚胜继于2015年7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孙刚给付借款1508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孙刚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