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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哲学与明广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学,明广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王哲学。委托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广立,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哲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哲学承担。审 判 长  向国秀审 判 员  张 焱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