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哲学与明广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学,明广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王哲学。委托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广立,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哲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哲学承担。审 判 长 向国秀审 判 员 张 焱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