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合进与刘丙贵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进,刘丙贵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刘合进,农民。委托代理人:贺进勋,农民。被告:刘丙贵,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景法,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合进与被告刘丙贵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合进诉称:2003年我承包本村荒地一块,承包期15年,一次性付清了承包金,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14年3月被告在我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树木,并堆积了砖瓦、树木,还在该地上挖坑,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清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侵占我的承包地,清理我承包地上的障碍物,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合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广俊人民陪审员 胡金城人民陪审员 成 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