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修贤、曹正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修贤,曹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9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与杨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修贤。被执行人:曹正秀。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修贤、曹正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修贤、曹正秀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