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建飞-中国人保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刘建飞,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委托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址:德州市德城区。负责人陈庆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文梅,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