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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建飞-中国人保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刘建飞,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委托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址:德州市德城区。负责人陈庆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文梅,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