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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秋阳与黄志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463号申请人施秋阳,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志勇,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施秋阳与被执行人黄志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6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