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与喻绍志、刘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喻绍志,刘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体育场商贸中心。代表人杨巨峰,男,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岩,男,系该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喻绍志,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新小区。被执行人刘雪,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新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喻绍志、刘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于2015年3月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喻绍志、刘雪给付借款242345.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喻绍志、刘雪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故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