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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3日,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明红,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3日,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