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3日,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明红,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3日,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