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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桂霞与被执行人刘学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霞,刘学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霞,女,汉族,个体,现住加格达奇区市区。被执行人刘学黎,男,汉族,干部,现住韩家园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霞与被执行人刘学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学黎银行账户的存款并给付申请人李桂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巨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