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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蚌埠市鸿正机械厂与张绪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17-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鸿正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波,厂长。被执行人:张绪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鸿正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张绪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