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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烟台德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贺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德天商贸有限公司,贺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708号原告:烟台德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南塂富明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郝晓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日剑、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德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俭鹏、原告盛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德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德天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