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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玉雪与何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雪,何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4255号原告:赵玉雪,女,傈僳族,1982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龙头村委会**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32231982********。委托代理人:张勤、王艳玲,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帅,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大板桥镇西冲口村,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永定镇三合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原告赵玉雪诉被告何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5月11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东路12号滇池卫城H3-1橡尚45幢1单元3层3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1008**,下称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负责归还剩余房屋按揭贷款。后原告至房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时被告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还须要被告到场签字办理,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拒不配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东路12号滇池卫城H3-1橡尚45幢1单元3层3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1008**)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提出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离婚的事实;证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原、被告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银行按揭贷款亦由原告归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和提交反驳原告证据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9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5月11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无产权、无居住权,涉案房屋的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与被告无关。2015年6月23日,原告就本案将被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房屋现由其占有使用。另查明,涉案房屋在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为共有人,房产证号为201008**。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无产权、无居住权,该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虽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赵玉雪系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东路12号滇池卫城H3-1橡尚45幢1单元3层3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1008**)的所有权人。本案案件受理费97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赵玉雪4852.50元,另4852.50元由原告赵玉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赵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筱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