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萍,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萍,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铁路房产段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北局宅街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世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萍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秀萍于2015年3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202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王秀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