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执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王金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解放南路249-4号。负责人张婷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娟,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王金民,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