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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肖祥华与镇江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华,镇江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宦礼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肖祥华。被告镇江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被告宦礼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祥华诉被告镇江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宦礼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祥华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向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荣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