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薛培英与禤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薛培英。被执行人禤勇辉。本院在执行薛培英申请执行禤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9869.16元及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9元,负担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文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