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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从刚、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从刚,张云,陈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82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从刚,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张云,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陈建军,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从刚、张云、陈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从刚、张云、陈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94元,减半收取4947元、保全费3520元,计8467元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继平二○二○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