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毕超与被告沈阳凯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超,沈阳凯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241号原告毕超,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沈阳凯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超与被告沈阳凯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超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超承担。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