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古龙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古龙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大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龙舰。委托代理人王哲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古龙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建亭审 判 员 高德亮人民陪审员 王东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