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而春与周孙兵、陈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而春,周孙兵,陈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周而春。被执行人周孙兵。被执行人陈燕燕。本院在执行周而春与被执行人周孙兵、陈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三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郭介东审判员 袁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