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辉与韩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韩立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韩立滨,男,1968年5月9日,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韩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辉于2015年2月2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韩立滨给付借款1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韩立滨现无偿还能力,故刘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