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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辉与韩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韩立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韩立滨,男,1968年5月9日,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韩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辉于2015年2月2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韩立滨给付借款1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韩立滨现无偿还能力,故刘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