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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永松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松。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董永松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25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