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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灿权与宋养海、詹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灿权,宋养海,詹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卢灿权,农民。被执行人:宋养海,农民。被执行人:詹少兰,农民。卢灿权与宋养海、詹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