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作生与于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生,于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陈作生。被告于汉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作生与被告于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常年在外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作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