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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冷正福诉龚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正福,龚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冷正福,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清江,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晓光,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正福诉被告龚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正福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冷正福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