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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新华与有大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新华,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龙新华,女。被执行人: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娥,有大家居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新华与被执行人有大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咸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新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咸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