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新华与有大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新华,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龙新华,女。被执行人: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娥,有大家居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新华与被执行人有大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咸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新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咸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