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夏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10号原告李庆华。被告夏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华与被告夏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华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腊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华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华撤回对被告夏腊梅的起诉。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