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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夏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10号原告李庆华。被告夏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华与被告夏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华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腊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华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华撤回对被告夏腊梅的起诉。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