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06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建民、马荣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建民,马荣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61-10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安鹏,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系山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马荣焕,女,汉族,系山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按月17‰计算,2013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日万分之��计算),马荣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李建民负担,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马荣焕在山阳县北新街信用社开设有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荣焕在山阳县北新街信用社的帐号内的存款2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