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新胜与肖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胜。被执行人:肖书兵。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做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胜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股权及登记的车辆,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属的房产一处,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