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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