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8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秀华与聊城市永昌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21-2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华。被执行人:聊城市永昌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怀勇,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秀华申请执行聊城市永昌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做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秀华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股权及登记的车辆。在执行中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市永昌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润熙家苑2号楼2单元1104号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尚未交付使用,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80万元及违约金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80万元及违约金30000元。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聊东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