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郝林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林,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郝林,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郝林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