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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亚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杨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亚刑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杨,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省来宾市来宾区七洞乡X村*号,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4日被抓获,同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覃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2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覃杨乘坐一辆往三亚市凤凰机场方向行驶的8路公交车。当该公交车行驶至三亚湾海月广场公交车站时,被告人覃杨趁被害人高冬冬不注意,用手从高冬冬的后裤兜内拿出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926元、银行卡等财物)。这时,被害人高冬冬感觉钱包被盗就用手拍其后裤兜,拍到被告人覃杨的手,覃杨手中的钱包便掉在车上。被害人高冬冬将钱包捡起后用手顶住被告人覃杨,覃杨用手推开后逃下公交车,后被巡逻的公安干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杨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人周净、李华的证言;被害人高冬冬的报案书及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109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覃杨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其系犯罪未遂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覃杨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覃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覃杨不服,上诉称:其盗窃是未遂,被抓获积极配合侦破工作,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原认定的事实一致,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覃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109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提出其盗窃是未遂、被抓获积极配合侦破工作,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了上诉人覃杨盗窃犯罪属未遂及自愿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对上诉人覃杨刑期在量刑幅度内,判处上诉人覃杨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覃杨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付春燕审判员 李 力u4l3ewxlypfxo6bjvq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霍前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