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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林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林,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581号原告:周海林,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于风雨,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中明,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志愿者。证号11105645。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吕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林设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林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海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