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志华诉刘兴礼劳务合同纠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华,刘兴礼,刘福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627号原告:朱志华,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北四家子乡谢家杖子村谢西组。被告:刘兴礼,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北四家子乡谢家杖子村村中组。被告:刘福余,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佳丽,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华与被告刘兴礼、刘福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朱志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