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鑫旺养殖基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鑫旺养殖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碾子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碾行执字第5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法定代表人:戚工涛被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鑫旺养殖基地。法定代表人:郭振刚地址:碾子山区龙华村南甸子。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鑫旺养殖基地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故齐齐哈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由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负担。审判长 包兴国审判员 赵 文审判员 邹铁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