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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田和平与徐少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田和平。被执行人徐少兵。申请执行人田和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石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借款1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少兵于2015年11月1日前给付田和平赔偿款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1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家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