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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金良、徐凤华与王海艳、于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良,徐凤华,王海艳,于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良,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申请执行人徐凤华,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执行人于洪林,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朱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南十九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良、徐凤华与被执行人王海艳、于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金良、徐凤华于2015年3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海艳、于洪林给付赔偿款266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王海艳、于洪林现无偿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诉情况王金良、徐凤华向本申请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