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贺勇等与枣阳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勇,吕秀成,张安有,枣阳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89-3号申请执行人贺勇。被执行人吕秀成。被执行人张安有。被执行人枣阳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贺勇与张安有、吕秀成、枣阳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的(2014)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安有、吕秀成、枣阳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