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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书彬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66号原告:刘书彬,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进,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刘书彬诉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书彬诉称:2014年3月12日,被告张进向原告刘书彬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书彬就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2014年3月12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进向原告刘书彬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的事实。被告张进在应诉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认证如下:原告刘书彬所举证据,被告张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放弃质证,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3月12日,被告张进向原告刘书彬借现金100000元,并向刘书彬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刘书彬现金拾万元(100000.00元),期限壹个月,张进2014年3月12日。”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要求张进偿还借款100000��,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进借原告刘书彬现金万元,有被告张进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进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偿还刘书彬借款。现刘书彬要求张进偿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张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享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书彬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3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元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