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集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集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戴某,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杨某,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香丽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规避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卫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