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东路水岸星城G2栋2单元1904室。法定代表人陈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城泰山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秦广兴。申请执行人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自2013年4月23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至2014年4月13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82元、执行费4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38883.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止为967.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